1.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8〕4號)
(二十二)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堅持科學監(jiān)督與誠信教育相結合,教育引導科研人員堅守學術誠信、恪守學術道德、完善學術人格、維護學術尊嚴。指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完善學術管理制度,對科研人員學術成長軌跡和學術水平進行跟蹤評價,對重要學術成果發(fā)表加強審核和學術把關。抓緊制定對科研不端行為“零容忍”、樹立正確科研評價導向的規(guī)定,加大對科研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夯實我國科研誠信基礎。
原文鏈接: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1802/t20180202_326384.html
2.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2018)
二(四)建立健全職責明確、高效協(xié)同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科技部、中國社科院分別負責自然科學領域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和宏觀指導。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的科研誠信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強化工作保障。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加強科技計劃的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誠信為基礎的科技計劃監(jiān)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技計劃管理全過程。教育、衛(wèi)生健康、新聞出版等部門要明確要求教育、醫(yī)療、學術期刊出版等單位完善內控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xié)要強化對院士的科研誠信要求和監(jiān)督管理,加強院士推薦(提名)的誠信審核。
三(九)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等要在科技計劃項目、創(chuàng)新基地、院士增選、科技獎勵、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要求從事推薦(提名)、申報、評審、評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六(二十)嚴厲打擊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堅持零容忍,保持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tài)勢,嚴肅責任追究。建立終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規(guī)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實行終身追究,一經發(fā)現,隨時調查處理。積極開展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刑事規(guī)制理論研究,推動立法、司法部門適時出臺相應刑事制裁措施。
原文鏈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8-05/30/content_5294886.htm
3.《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2019)
(十一)堅守誠信底線。科研誠信是科技工作者的生命。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yè)等要把教育引導和制度約束結合起來,主動發(fā)現、嚴肅查處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并視情節(jié)追回責任人所獲利益,按程序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實行“零容忍”,在晉升使用、表彰獎勵、參與項目等方面“一票否決”。科研項目承擔者要樹立“紅線”意識,嚴格履行科研合同義務,嚴禁違規(guī)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嚴禁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嚴禁以項目實施周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嚴守科研倫理規(guī)范,守住學術道德底線,按照對科研成果的創(chuàng)造性貢獻大小據實署名和排序,反對無實質學術貢獻者“掛名”,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識產權歸屬等方面侵占學生、團隊成員的合法權益。對已發(fā)布的研究成果中確實存在錯誤和失誤的,責任方要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和承認。不參加自己不熟悉領域的咨詢評審活動,不在情況不掌握、內容不了解的意見建議上署名簽字。壓緊壓實監(jiān)督管理責任,有關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yè)等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科研倫理審查等有關制度和信息公開、舉報投訴、通報曝光等工作機制。對違反項目申報實施、經費使用、評審評價等規(guī)定,違背科研誠信、科研倫理要求的,要敢于揭短亮丑,不遷就、不包庇,嚴肅查處、公開曝光。
原文鏈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9-06/11/content_5399239.htm
4. 科技部等部門關于印發(fā)《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guī)則(試行)》的通知(國科發(fā)監(jiān)〔2019〕323號)
第八條 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申報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調查,并分別依據管理職責權限作出相應處理。科技獎勵、科技人才推薦(提名)單位和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并主動開展調查處理。
第九條 論文發(fā)表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第一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負責牽頭調查處理,論文其他作者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對本單位作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調查處理情況報送牽頭單位。學位論文涉嫌科研失信行為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調查處理。
發(fā)表論文的期刊編輯部或出版社有義務配合開展調查,應當主動對論文內容是否違背科研誠信要求開展調查,并應及時將相關線索和調查結論、處理決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單位。
第二十八條 處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二)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三)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結余經費,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稱號、職務職稱等,并收回獎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yè)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
(六)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xié)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八)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九)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十)其它處理。
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為責任人是黨員或公職人員的,還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guī)定,給予責任人黨紀和政務處分。責任人是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根據《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原文鏈接:https://www.nsfc.gov.cn/csc/20340/20289/46016/index.html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21)
第六十七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大力弘揚愛國、創(chuàng)新、求實、奉獻、協(xié)同、育人的科學家精神,堅守工匠精神,在各類科學技術活動中遵守學術和倫理規(guī)范,恪守職業(yè)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第六十九條 科研誠信記錄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聘任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職稱、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項目、授予科學技術獎勵等的重要依據。
原文鏈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1f4abe22e8ba49198acdf239889f822c.shtml